(一)年人均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且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者,在其参加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时,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给予报销。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上述一种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