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求职登记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居民身份证; 2、求职登记证; 3、职业培训毕(结)业证;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6、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求职登记证”上加盖“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补贴专用章”,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