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进城务工人员就医、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
二是工商部门为进城务工人员减免了部分工商管理费。
三是公安部门对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即可办理城镇户口。
四是劳动监察部门督促用工单位与农村劳动力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
五是建立健全了劳务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
六是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农民进城务工保留其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