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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xjbzny.gov.cn [2007-7-27 12:44:13] 来源: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 |
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一、农民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农民工等从业人员有权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三、农民工等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四、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七、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八、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承担的责任。
同时,从业人员也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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