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制度。对建设单位项目资金不到位不立项,不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房地产项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依法处理建设层层分包的施工项目。
二是对建设施工企业招用录用的人员登记造册备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三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暂停在建施工项目,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四是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金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优先从担保金中支付。
五是加强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准入清出体系。对未完成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暂停其招投标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降低或吊销其资质。
六是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拍卖所得款充抵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