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尉犁局工商局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一案,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163.65吨不合格化肥,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08年2月22日,尉犁局工商局在开展“红盾护农”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某公司经销的腐植酸“黑铵”有机无机复合肥外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GB18382-2001肥料标识标准,现场对该化肥颗粒进行直观检测,与正常二铵型化肥有显著差别,遂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10月25日和11月23日,分两次以1350元每吨的价格从江苏某有限公司共购进180吨腐植酸“黑铵”有机无机复合肥料,金额为22.5万元。该批肥料外包装均标明“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腐植酸黑铵总含量≥64%,总氮≥16%,有机质≥20%,氨基酸≥10%,钙、镁、硫、铁、锌≥18%,美国联盟化工(欧美特)集团”等字样。经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工商局追回了已销售给全县17户农民41.65吨不合格化肥,及时按农民的要求足额兑换了相应的肥料。尉犁县工商局对剩余163.65吨不合格化肥采取了强制封存措施,货值金额达2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