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保证我区林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木种子和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凡从事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国有、集体、行业、企业和个人等各种开工的苗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种子法》所称林木种子包括种子和苗木,本办法统称林木种苗。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包括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地绿化地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籽粒、果实和根茎、叶、芽、苗等,以及由森林植物生产的用于其它用途的种籽。
林木种苗许可证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和林木良种繁育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从事林木种苗经营的单位呀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种子法》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全国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或自治区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优良林木种苗。
第六条 林木种苗许可证的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定各逐级负责。
第二章 申领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的有关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领取生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民批准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或者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林木采种基地及林分;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一定的生产、检验、仓贮设施;
4、了解与林木种子有关的法律常识,熟悉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及病虫害防治等相关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人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领取生产苗木许可证的条件:
1、具有必要的苗木繁殖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苗木生产圃地面积在5亩以上(单位温室育苗、组培育苗、容器育苗不受面积限制);
3、育苗面积5亩以上50亩以下的,必须具有技术员或育苗熟练人员1人以上;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必须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技术人员1人以上;100亩以上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技术人员人以上;
4、具有一定的生产、检验设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具有与经营种苗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才能申领。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领取苗木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10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
2、具有1名以上正确识别所经营苗木品种的能力,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的检验和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