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v 办证范围:
1、《种子法》规定的5种: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2、农业部规定的两种:油菜和马铃薯。
3、自治区确定:西甜瓜、向日葵、甜菜。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属兵团系统的由所在师种子管理机构审核),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含兵团系统)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杂交种和常规种原种由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自治区种子管理站核发,常规种大田用种由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受理核发。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受理核发。
v 办证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区域;
3、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4、经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3名以上;
5、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6、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7、必要的检验设施仪器设备(见附件1);
8、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v 办证需提交的材料:(A4幅面、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2、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聘用证书;
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9、亲本种子或原种来源证明;
10、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11、申请领取种子代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代繁合同、检疫证明。
12、审核单位的审核意见和现场考察人签署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