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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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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ny.gov.cn        [2007-11-1 12:54:53]         来源: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和农机装备水平,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许可,是指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和销售的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由通过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对其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进行鉴定,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推广和销售。 

  在自治区境外已通过省级以上农机鉴定并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进入我区推广和销售,应当经农机鉴定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办理推广许可认可登记手续,取得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推广和销售。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鉴定、生产、推广、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新疆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农机产品以及境外未取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进入新疆推广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推广鉴定,对合格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对在境外已取得农机推广鉴定证书进入新疆推广和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技术资料审查,对合格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第五条 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产品的技术标准(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第六条 农机产品的推广鉴定和推广许可的审批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或者属于定型产品; 

  (二)列入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三)未列入自治区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企业自愿申请进行推广许可的,应当向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鉴定。 

  第八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许可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 

  (四)申报产品铭牌复印件; 

  (五)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执行标准);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须有维汉两种文字); 

  (七)产品“三包”规定; 

  (八)产品外观彩色照片; 

  (九)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有商标的提供)。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还企业全部申请材料。 

  第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决定受理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审核相应的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农机推广鉴定费用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由申请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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