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农〔2004〕205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为规范我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农机化工作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农牧业生产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民增收,切实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中央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对我区农牧民个人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进行补助。补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农牧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牧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机具招标、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在申请人多于当年能够享受补贴的人数时,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牧民名单。享受补贴的农牧民名单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牧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给农牧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牧民个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验合格。主要补贴以粮食生产机械和种植业、畜牧业、特色农业发展为主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1、大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2、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3、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4、畜牧业及养殖机械;5、棉花、番茄、瓜果等特色农业机械;6、设施农业机械。
第三章 补贴项目的申报和批复
第七条 每年,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与自治区农机局共同制定下达补贴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具体指导当年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地(州)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各县(市)申报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共同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内容按当年项目指南要求确定。
第九条 自治区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评审,由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意见对各地方案进行批复。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按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经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由各地(州、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兑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