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7]67号)精神,从生猪疫病防控关键环节入手,参照有关生猪疫病防控技术规范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猪疫病防控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养猪场的选址和建设
自治区生猪产业发展要以推进生猪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标准化生产为方向,鼓励发展规模化的养猪场、养猪大户、养猪小区。养猪场(区)的选址和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并依法取得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1. 场址选择:猪场(养猪小区)的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原则上应远离村镇、交通要道和其它养殖场3公里以上,远离水源地、屠宰场、化工厂及其它污染源;
——地形整齐开阔,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但应低于居民点并在其主导风下风向;
——供电稳定,水源充足、水质好、便于取用和进行卫生防护,排水良好;
2. 建设布局及防疫要求:养猪场(小区)的建设布局和防疫应符合以下要求。
——养猪场(小区)应建设围墙,实行封闭管理;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猪舍的设计、建筑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应配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采光、强制通风和保温设备,并加装防鸟设施;
——生产区的清洁道与污染道应分设,且不交叉;
——在出入口设有消毒池和人员消毒通道,配备消毒设备,对出入的车辆、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消毒;
——设有患病生猪隔离圈舍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设有粪尿等污染物堆积发酵的处理场地或设施、设备,鼓励配套沼气池或有机肥加工等建设,积极推进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使粪尿等排污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设有兽医工作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应技术资格证书的专(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制度健全,相关档案登记记录完整;
——饲养、防疫等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人畜共患传染病,应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定期开展饲养防疫技术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把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关,对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针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抄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环境卫生与消毒
环境卫生消毒是规模化养猪场、养猪大户和养猪小区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日常基础性工作。卫生消毒对于保持猪场内清洁卫生,净化生产环境,构建生物安全体系,降低发病几率,提高养猪生产效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 隔离规定:养猪场(小区)要遵循以下规定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
——养猪场(小区)只能有一个出入口,养猪场(小区)门口设消毒池和更衣室,禁止非生产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卸料、装猪的车辆只在场外停靠,不得进入生产区;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必须洗手、消毒,更换已消毒的工作衣裤和工作鞋,工作服在场内清洗并定期消毒;
——生产区内的工作衣(帽)、工作鞋、工具和物品等应固定使用,不得携出生产区外,各猪舍的用具不得串换混用;
——养猪场(小区)内各猪舍饲养员或各养猪户不得随意串岗串舍;
——严格控制参观活动,一般应谢绝参观,无法谢绝的参观者应先行消毒,穿戴工作服按指定路线进入;有条件的猪场可在生产区外的行政区设置闭路电视系统供参观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