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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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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ny.gov.cn        [2009-6-4 20:26:11]         来源:农经天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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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吗?
  三、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哪些原则?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如何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十、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十二、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是什么?
  十三、什么是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十四、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合作社登记手续?
  十七、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十八、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九、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有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二十一、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十二、为什么要规定"附加表决权",其存在会不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公平性?
  二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二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否办理退社?
  二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二十六、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它有哪些职权?
  二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二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召开成员大会?
  二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三十、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三十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必须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他们的职权是什么?
  三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三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谁负责?
  三十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合作社利益怎么处理?
  三十五、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三十六、公务员是否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担任职务?
  三十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三十八、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要分别核算? 如何实行分别核算?
  三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应当用于哪些方面?
  四十、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如何量化?
  四十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成员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四十二、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盈余?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四十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后,债权和债务如何处置?
  四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解散?
  四十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
  四十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如何处理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四十七、 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四十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
  四十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五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的,如何处理?

  一、为什么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这样的合作,在广大农村已经有许多成功的事例。黑龙江某地,许多农民种植万寿菊,以前加工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花时,平均扣杂扣水率达到32%;后来,农民自己组织了万寿菊生产协会,产品集中起来了,协会与加工企业协调,争取到了扣杂扣水率最高不超过10%的交易条件,仅此一项,就使参加协会的花农每年增收50万元。浙江某地,有一个西蓝花产业合作社,制定了西蓝花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环节,实现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操作程序,稳定产品质量有了可靠保证,还统一注册了商标,现在产品已经稳定地出口。

  归纳起来农民参加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现在,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吗?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关于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定,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农民参加专业合作社,不是重新"归大堆"。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更好地发展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将社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的服务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有效地补充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一位农民兄弟形象地形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它的产生源于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民因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而产生的通过市场获得服务的需求。它的发展动力源于参与市场竞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长壮大更要基于其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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