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09〕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3号文件抓好大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民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各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全州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大中专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大力开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二、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吸纳和稳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主体作用
(一)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招用登记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达到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已完备就业手续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在地大企业、大集团要发挥带头作用,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当年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达到30人以上、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的,可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的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资金补贴。
充分发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科技企业以及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集中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紧密结合企业发展规划,摸清用人需求,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一)拓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要通过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为村级卫生机构配备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参加新农村建设和“三高”农业生产,在塑料大棚生产中,每个塑料大棚可吸纳3—4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资由企业发放。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领办养殖业、种植业和林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乡镇、社区要选派正式干部统一组织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成立驻村工作组到村工作服务1—2年,期满后可派到当地村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