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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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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ny.gov.cn        [2009-6-4 20:29:07]         来源:州政府办公室        点击:

巴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新劳社字〔2009〕19号)及《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社区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类和协助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城市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公共设施养护以及由其提供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保健、托老、托幼、托残等公用事业服务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开发的协助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由城市管理、劳动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治安、民政、卫生监督、环境保护、人口计生、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协助管理性岗位。

  (三)党政机关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五)少数民族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七)失去土地(政府征地)且符合前六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1、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用人单位协办。

  2、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性质、岗位数量、劳动报酬等具体用工条件,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数量、劳动报酬汇总后报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3、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并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推荐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考核;考核合格人员经社区张榜公布1周后,由所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证明,凭认定证明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上岗。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1、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组织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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