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企业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林果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规范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的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支持新疆特色林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色林果企业贷款系指农业银行为满足企业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流动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新疆分行根据林果业政策导向、产业规划等实际情况,对林果业信贷计划和客户实行动态管理,授信额度和客户名录一年一定。
第四条 各级行按照新疆分行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业务。
第五条 办理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的业务流程按照所使用贷款品种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 信贷对象、准入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六条 信贷对象: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的企业。
第七条 贷款用途:收储、销售林果产品或以果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建设果品冷藏保鲜设施和果品加工生产项目以及用于收购、加工、销售林果产品的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各类果品批发市场新建、改扩建项目,以促进市场的升级改造和功能完善。
第八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相应的经营资质;
2、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从事果品收储、加工、销售综合业务的,信用等级可为A级以上(含A级);
3、在核桃、红枣、杏、香梨、葡萄、苹果、石榴、巴旦木、开心果、酸梅、小浆果、桃、枸杞、番茄等各类特色果品领域,市场份额位居所在地区前列;
4、原料收购有保证,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5、自愿接受并配合农业银行对果品收储、加工、销售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6、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品种: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章 授信额度及方式
第十条 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果品收购资金贷款正常授信能满足需求的,通过正常授信的方式解决。正常授信不能满足需求的,通过特别授信的方式解决。特别授信权集中在自治区分行,额度最高不超过对其理论授信额度的30%。采取特别授信方式的,其额度可与正常授信额度同时确定,但只能在收购季节使用,且只能用于收购林果产品。
第四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按照所使用的贷款品种,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确定贷款额度。其中:
1、果品收购资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企业全部收购资金需求的70%。采用保鲜储藏的果品设定质押,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已储藏果品按收购价计算的50%。
2、收储、销售林果产品或以果品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建设果品冷藏保鲜设施和果品加工生产项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相关规定,在总分行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程度、贷款成本、目标收益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符合自治区扶贫贴息贷款相关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的,贷款利率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果品收储、加工、销售贷款按照使用的贷款品种,根据实际经营周期和现金流的特点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果品收购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