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管理,规范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为广大果农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支持新疆特色林果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农业银行基本信贷制度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对从事特色果品种植的农户和从事干鲜果品购销活动的农产品经纪人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新疆分行将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十万果农示范户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从县级林业部门推荐的果农名单中择优选贷,对果农和农产品经纪人建档立卡,实行名单制管理,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确保贷款质量与效益
第三条 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近、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果农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 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的准入由县级支行办理。准入可与贷款申请、受理同步进行,同意受理即视同准入。
第五条 特色林果业果农贷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
(一)果农从事核桃、红枣、杏、香梨、巴旦木、开心果、葡萄、苹果、石榴、酸梅、枸杞、小浆果等各类特色果品种植所需要的物化投入,包括施肥、追肥、浇灌、病虫害防治等项开支,不含人工成本;
(二)果品经纪人从事干鲜果品购销业务中发生的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 准入条件。
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农户精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金穗惠农卡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二)果农必须是从事特色林果业种植和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长于贷款期限;
(三)果品经纪人必须是具有丰富市场营销经验,已取得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纪工作满2年(含)以上,且自身是从事特色林果业种植的果农大户。
第三章 贷款额度、品种、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单户单笔贷款额度原则上应在3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可申请特别授权。贷款额度在3千元-5万元(含)的,发放以惠农卡为载体的农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大于5万元的,可以按照农户精品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贷款额度的确定。
果农贷款额度:各级行应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果树的生长周期、经营成本和未来收益情况,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果农贷款额度。从大田定植开始,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特色林果种植和间(套)种其他经济作物所需全部物化投入的60%、50%、40%、30%、20%;从进入盛果期开始,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需全部物化投入的60%;或不得超过贷款前三年年均生产经营总收入的50%。
(二)农产品经纪人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前三年年均经营总收入的50%。
第十条 以惠农卡为载体的小额果农贷款的用款方式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自助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周转资金需要。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借款人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具体用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根据果树生长的不同周期和借款人综合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果农发放的贷款由经营行自主确定介入时机和贷款期限。果农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