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2005]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自治州贯彻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
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的意见
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全州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73万人,其中引导性培训10981人, 技能性培训5814人,创业培训505人,完成自治区下达培训任务1.1万人的157.2%。当年富余劳动力外出就业2.2万人,其中第一产业6599人、第二产业4779人、第三产业1.14万人。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8319人,实现转移城镇就业0.9万人。
我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培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部分县市、部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视不够,乡镇级转移就业培训机构尚未成立,组织化程度较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与生产和服务实际脱节,不能满足就业需要;少数民族语言教材缺乏和农民工培训的各种优惠政策未到位,特别是对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培训资金方面欠帐多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以培训促就业"的工作方针,面向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全州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州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2万人,占农村富余劳动力的80%,其中,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13500人,转移城镇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6000人,创业培训500人。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10万人。
三、培训补助对象
(一)对于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在其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优惠证》后对其培训费用(包括学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依照本意见予以补助。
(二)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城镇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三)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外地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原则上由本人承担。
四、培训补助标准
自治州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城镇就业技能培训,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一)参加转移就业单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单项职业能力证书后,按人均108元补助学费,12元补助鉴定费,一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在三年内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