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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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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jbzny.gov.cn        [2007-3-30 10:28:22]         来源:        点击:

新劳社字[2006]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求职登记证》是指符合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行求职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属于《求职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发放《求职登记证》。

  第四条 社区(乡)劳动保障工作站(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求职劳动者的求职登记工作,并核发《求职登记证》。

  区外劳动力在自治区城镇求职登记,由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求职登记证》。

  未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核发《求职登记证》。

  未实现城镇求职登记信息微机联网的地(市)、县(市),暂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求职登记,报街道劳动保障事物所核发《求职登记证》(下同)。

  第五条 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应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附件1)。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毕业证、学历证、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就业经历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六条 区内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附件1),领取《求职登记证》。

  区外劳动者在自治区城镇求职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原籍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到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信息表》,核发《求职登记证》。

  第七条 区外成建制单位到自治区城镇就业的,应持当地县或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出就业证明和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统一到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求职登记。

  第八条 《求职登记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由本人保管。

  第九条 持《求职登记证》人员凭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其中,跨县(市、区)求职时,须持证到暂住地社区(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登记、签章;没有登记、签章的,不得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从持有《求职登记证》的人员中招用。被用人单位吸纳或终止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求职登记证》上标注就业或终止就业的时间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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