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 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 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 ,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 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为指导,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三名的,可 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五十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 不足五十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 员人数一百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 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 ,密切联系群众 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 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 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 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 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 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 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 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 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 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 部委员会领导下 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 、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