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 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 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特别是 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 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 ,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 ;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 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 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 违犯党的纪律, 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 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 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县(市)党委负责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