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社发[2009]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常学治 (0991)8875379
自治区财政厅
阿巴拜克热(0991)2816756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自治区财政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社[2009]26号)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2009—2010年自治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新劳社培字[2009]8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自治区境内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与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6个月内进行在岗培训的企业在岗农民工。
(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四)根据新政发[2009]18号文件有关程序认定的困难企业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
第三条 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选择参加1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三项中的一项。企业在岗农民工和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持《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3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
持有《登记证》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享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1次创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以享受不超过3次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少数民族农业富余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享受1次与就业岗位相适应的实用汉语培训补贴。